法律与生活
政治选考笔记,对应统编版《法律与生活》(选择性必修二),按课整理。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认识民法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 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不以财产为内容,如生命、姓名、名誉、婚姻关系;
- 财产关系:以财产的归属和流转为内容,如物权关系、合同关系。
调整对象的核心是平等主体。政府向公民征税、法院对当事人判刑,双方地位不平等,不属于民法调整。
民法的基本原则
| 原则 | 含义 |
|---|---|
| 平等原则 |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不因身份而不同 |
| 自愿原则 | 按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
| 公平原则 | 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 诚信原则 | 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是「帝王条款」 |
| 守法与公序良俗 | 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
| 绿色原则 | 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民法典》新增) |
诚信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贯穿民事活动始终。
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 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客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随权利类型不同而不同;
- 内容: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 权利类型 | 客体 |
|---|---|
| 物权 | 物 |
| 债权 | 行为 |
| 知识产权 | 智力成果 |
| 人身权 | 人身利益 |
民事主体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 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从出生时到死亡时都具有,一律平等;
- 民事行为能力: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按年龄和智力状态分为三档。
| 类型 | 对象 | 行为效力 |
|---|---|---|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18 周岁以上的成年人 | 可独立实施全部民事法律行为 |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 可独立实施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其余须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不满 8 周岁的未成年人 | 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补充规则:
- 16 周岁以上、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8 周岁以下儿童接受奖励、赠与等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从成立时产生权利能力,到终止时消灭;
- 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 分类 | 举例 |
|---|---|
| 营利法人 |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 |
| 非营利法人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 |
| 特别法人 |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 生命权:自然人享有的维持生命、维护生命安全和尊严的权利,是最高的人身权利;
- 身体权:对自己身体的完整和行动自由的权利;
- 健康权:维护身心健康的权利。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人身自由包括身体自由和决定自由。
姓名权、肖像权
- 姓名权:决定、使用、变更、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自然人原则上应随父姓或母姓;
- 肖像权:制作、使用、公开、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未经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也不得丑化、污损、伪造他人肖像。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不构成侵权: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为新闻报道、公共利益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
名誉权、荣誉权
- 名誉:对民事主体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 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
- 荣誉权:荣誉称号不得被非法剥夺,荣誉记载不得被诋毁、贬损。
侮辱与诽谤的区别:侮辱用言语、行为损害人格;诽谤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
隐私权与个人信息
- 隐私: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 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刺探、侵扰、泄露、公开他人隐私。
| 概念 | 侧重 |
|---|---|
| 隐私权 | 保护「私密」的空间、活动、信息,重安宁 |
| 个人信息保护 | 保护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重利用规范 |
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征得同意,公开处理规则,不得过度处理。
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的一大创新。
切实保护财产权
物权与物
- 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指土地、房屋等;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物权具有排他性: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如一物之上不能有两个所有权。
所有权
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 权能 | 含义 |
|---|---|
| 占有 | 对物的实际控制 |
| 使用 | 依物的性能加以利用 |
| 收益 | 收取物产生的利益 |
| 处分 | 决定物的命运,是核心权能 |
物权的分类
| 物权类型 | 内容 | 举例 |
|---|---|---|
| 所有权 | 对自己的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 房屋、汽车的所有 |
| 用益物权 | 对他人的物使用、收益 |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 |
| 担保物权 | 保障债权实现,就担保物优先受偿 |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
物权的取得与变动实行公示原则:
-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经登记发生效力;
-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合同与违约
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订立合同一般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 要约: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内容具体确定;
- 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 概念 | 含义 | 效力 |
|---|---|---|
| 要约邀请 |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 不具约束力,如商业广告 |
| 要约 | 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 受要约约束 |
| 承诺 | 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 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 |
有效合同的条件
一份有效合同需同时满足:
-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意思表示真实;
-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合同类型 | 情形 |
|---|---|
| 有效合同 | 满足上述三个条件 |
| 无效合同 | 无行为能力人订立、恶意串通、违背公序良俗 |
| 可撤销合同 | 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订立 |
| 效力待定合同 | 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能力订立,待法定代理人追认 |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应承担的责任。
承担方式:
- 继续履行;
- 采取补救措施(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价);
- 赔偿损失;
- 支付违约金或适用定金罚则。
违约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只要有违约事实,除法定免责事由外,均须担责,不以过错为要件。
违约金约定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调整。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结婚的条件
结婚须同时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
-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 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 22 周岁,女不得早于 20 周岁;
- 符合一夫一妻制,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形式要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取得结婚证,确立婚姻关系。
| 婚姻情形 | 后果 |
|---|---|
| 无效婚姻 | 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 |
| 可撤销婚姻 | 受胁迫,或一方隐瞒重大疾病 |
夫妻的权利义务
-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 双方都有各自使用姓名的权利,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 互相忠实、尊重、关爱,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有平等处理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属于共同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赔偿等,属于个人财产。
法律保障生活和睦
家庭关系
家庭成员之间应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
-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保护的义务;
-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离婚制度
| 方式 | 途径 |
|---|---|
| 协议离婚 | 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设离婚冷静期 |
| 诉讼离婚 | 一方要求离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诉讼离婚以感情确已破裂为判准。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冷静期为 30 日,是《民法典》为减少冲动离婚而新设的制度。
薪火相传有继承
继承的方式
继承是将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 继承方式 | 适用 | 效力 |
|---|---|---|
| 法定继承 | 无遗嘱、遗嘱无效或未处分的遗产 | 按法律规定 |
| 遗嘱继承 | 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 遗嘱优先 |
| 遗赠 | 将遗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组织 | 按遗嘱 |
| 遗赠扶养协议 | 与扶养人约定,扶养换取受遗赠 | 效力最高 |
效力顺序:遗赠扶养协议 > 遗嘱(遗赠)>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的顺序
| 顺序 | 继承人 |
|---|---|
| 第一顺序 | 配偶、子女、父母 |
| 第二顺序 |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规则:
-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一般均等;
-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时应予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可以多分。
遗嘱继承
遗嘱须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意思表示真实。
| 遗嘱形式 | 要求 |
|---|---|
| 自书遗嘱 | 本人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
| 代书遗嘱 |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 |
| 打印遗嘱 |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每页签名并注明日期 |
| 录音录像遗嘱 |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记录姓名和日期 |
| 口头遗嘱 | 危急情况下作出,须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
补充规则:
- 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 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在文本上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 合同期限 | 适用 |
|---|---|
| 固定期限合同 | 约定终止时间的合同 |
| 无固定期限合同 | 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合同 |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 以特定工作完成为终止 |
试用期与劳动报酬
-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维护劳动者权益
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
维权途径
| 途径 | 适用 |
|---|---|
| 协商 | 与用人单位直接沟通,自愿达成和解 |
| 调解 | 申请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 |
| 仲裁 |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
| 诉讼 | 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 |
劳动争议须先经仲裁,对裁决不服才可诉讼,即「一裁两审」。
赡养与社会保险
赡养义务
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子女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赡养。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的制度。
| 险种 | 保障 |
|---|---|
| 养老保险 | 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
| 医疗保险 | 患病就医的费用 |
| 失业保险 | 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 |
| 工伤保险 | 因工负伤、患职业病的救治与补偿 |
| 生育保险 | 生育的医疗与津贴 |
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多元化解决途径
纠纷解决方式
| 方式 | 特点 | 效力 |
|---|---|---|
| 和解 | 当事人自行协商 | 自愿履行,无强制力 |
| 调解 | 第三方主持,促成合意 | 达成的协议可申请司法确认 |
| 仲裁 | 仲裁机构居中裁决 | 一裁终局,可申请强制执行 |
| 诉讼 | 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 强制力最强,是最终途径 |
调解与仲裁
- 调解: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等。人民调解不收费;
- 仲裁:实行协议仲裁,无仲裁协议不受理;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作出即生效。
| 比较 | 调解 | 仲裁 |
|---|---|---|
| 自愿 | 需双方自愿 | 需事先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 |
| 效力 | 协议靠自觉,可司法确认 | 裁决终局,可强制执行 |
| 审级 | 无审级 | 一裁终局,不设两审 |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诉讼的类型
| 类型 | 解决 |
|---|---|
| 民事诉讼 |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人身纠纷 |
| 行政诉讼 | 「民告官」,公民对行政行为不服 |
| 刑事诉讼 | 追究犯罪、惩罚犯罪 |
诉讼的基本制度
- 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
- 公开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一律公开进行;
- 回避制度: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应回避;
- 合议制度:由审判员或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诉讼程序一般为起诉、受理、审理、判决、执行。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上诉。
依法收集运用证据
证据的种类
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
| 种类 | 举例 |
|---|---|
| 当事人陈述 | 原告、被告的说明 |
| 书证 | 合同、书信、票据 |
| 物证 | 实物、痕迹 |
| 视听资料 | 录音、录像 |
| 电子数据 | 聊天记录、电子邮件 |
| 证人证言 | 证人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
| 鉴定意见 | 专门机构的鉴定结论 |
| 勘验笔录 | 现场勘验的记录 |
证据规则
-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 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由主张事实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 收集证据必须合法,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证据要件可概括为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者缺一不可。